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
第124章 程序违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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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4章程序违法! “每一次?侦查机关总共讯问过几次?” 宁去非看完讯问笔录,发现确实没找到相关信息。 “大概四五次吧?” 宋家乐也不太敢确定。 在看守所的日子,都是让他干什么就干什么,人早都已经麻木了,哪还有心情去计算什么次数? “关于这个问题,我们会联系侦查机关进行核实,必要的话,会让他们出庭作证,说明情况。” 一旁的书记员键盘敲的飞起,宁去非示意任真可以继续往下。 “第二点,公诉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,也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” 在刚才任真说第一点的时候,高奇林心里其实已经觉得有些不妙了,果然接着就被点到名了。 “但是根据现有证据看,公诉院似乎也并没有告知过这个权利?” 宁去非看向任真,这话的意思是刚才那几个问题我已经知道了,继续说下一个。 但他也知道,任真说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,一旦提出来,法官肯定不会视而不见。 他最后一个问题,带有一定的揣测性和攻击性,确实有点不太合适。 但是无所谓,本来就是说给法官听的,你让我注意用词那我就注意,反正伱已经听到了。 这个任律师提了这么多问题,总不会还有吧? 但是据我所知,在公诉人对宋家乐的案件审查之,一直到提起公诉,宋家乐都没有委托律师,我想请问一下这位公诉人,当时您审查案件的时候,听取的是谁的意见?” “如果真如公诉人刚才所说,他问话的方式或许有问题,但并不影响被告认罪认罚,也不影响被告对于案件相关情况的认知,被告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不找律师吗? 显然不会!所以公诉人的问话方式,结合其忽视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种种行为,直接造成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判断失真,才会稀里糊涂的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现在他委托了辩护律师,自然要对这些错误作出纠正!” 高奇林还在组织语言,便又听到任真轻飘飘的问了一句。 任真点头,继续道:“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,公诉人审查案件时,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。 “可能确实也存在一定问题,但是问话的方式,并不会对被告人关于案情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。 宁去非及时打断任真,给高奇林留了点面子。 就是就是,都没告诉我! 意义何在?! 宋家乐和常嘉航心中同时欢呼,直勾勾的盯着对面的公诉人及其助理,等着他们给个回答。 人家没问题还好,这一有律师提出异议,抓瞎了吧? 要是每一步都按照法条上来,那我们的工作还做不做了? 任真看向高奇林,用词虽然是问询,但语气却已经笃定他们就是没有。 怎么会有死抓着程序不放的律师啊? 鉴于先前宋家乐并没有委托律师,我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听取了谁的意见。” 任真点点头,不再说话。 刚这么想着,就看到任真又翻了翻材料,拿出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复印件: 可是这么多年办案子,这样搞过的不在少数,也没几个人说有问题啊? 既然公诉人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,辩护人继续吧?” 不过这案子确实是高奇林办的有问题,虽然知道你想都搞个认罪认罚好结案,但也不能把最基本的程序都省略了吧? “辩护人,注意你的用词。” 说着说着,高奇林有着往庭审上发展的趋势,宁去非立马打断他:“打住打住,今天庭前会议不讨论实体性问题。 就算不问,看高奇林刚才的表现,宁去非大概也猜到,任真说的那种情况,可能性极大。 虽然有时候提审事实上确实是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去的,但是提审本来确实也不是为了让你去干这个的。 如果公诉人一开始就认为宋家乐有罪,那此次提审的意义何在?” 高奇林彻底哑火了。 被告明明已经认罪认罚,现在又提出反悔,属于是主观上不知悔改,他这种行为.” “还是同一条法律规定,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公诉人必须听取辩护人关于适用法律、案件审理程序等诸多事项的意见。 “并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,公诉人提审犯罪嫌疑人,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,然后向他提出问题。” 他们跟公诉院经常打交道,自然知道,能让认罪认罚的,公诉人都会提前去做做工作,这样后面会顺利很多。 “还是说,公诉人这次去,就是为了让被告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?” “谢谢法官。” 见高奇林不说话,宁去非蹙着眉头,不知道在想什么。 “公诉人,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,你这边怎么解释?” “对于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其可以委托辩护人,这点确实是我们疏忽了。” 高奇林犹豫了一下,还是开口认下:“至于在提审时候的问话方式” 没等高奇林给出回应,任真索性一股脑全说了出来:“但是根据笔录已经宋家乐的陈述,公诉人在提审他的时候,上来第一个问题就是,你看要不要认罪认罚? 这样的问题,明显是未经法院审判,就已经把被告人置于了有罪的前提之下,并没有给被告人解释或辩解的机会。 宁去非替高奇林擦了把冷汗,这律师说话真是不给面子啊。 这就有些难解释了,严格按规定来的话,他这个问话方式确实是有问题的。 宋家乐此时腰板硬了,看向对面的眼神都不一样了。 这话已经有些嘲讽的意味,此时高奇林却没有丝毫愤怒的情绪,毕竟是他理亏,现在他已经在想,这事还能不能做什么补救,要是全按这律师说的重来一遍,那前期的工作基本等于白做了。 “最后,最重要的一点,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,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。 但显然,宋家乐签字的时候并没有辩护律师在场,这是不是程序违法? 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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